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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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州党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局,政府财政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省直各部门(单位):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。为体现党中央、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,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9〕10号)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400元。 二、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0元。 三、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。 四、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、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不能重复享受,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发放。 五、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19年6月底前将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工作落实到位。 六、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。 七、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。
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局
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19年3月26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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