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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休干部政策小课堂(一)

时间:2024-03-25 来源:市委老干部局 字号:[ ]

       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,是执政兴国的重要资源,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力量。为切实做好新时代老干部工作,认真落实相关政策,市委老干部局于近期在“兰州老干部之家”开设离休干部政策小课堂系列专栏,帮助老同志和老干部工作者理解和掌握老干部工作政策规定。

        1.离休干部的范围是什么?

        答:根据国发〔1982〕62号和劳人老〔1982〕10号文件规定:1949年9月30前,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;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;建国前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。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,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,也可享受离休待遇。

        2.如何理解“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”的含义?

        答:建国前干部“参加革命工作时间”,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,接受党的任务,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,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。对于以务农、做工、上学和从事其它职业为主,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,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,但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。

        3.离休干部干部参加革命时期是如何划分的?

        答:根据组通字〔78〕40号文件规定:1937年7月6日前为红军时期;1937年7月7日—1942年12月31日为抗战前期;1943年1月1日—1945年9月2日为抗战后期;1945年9月3日—1949年9月30日为解放战争时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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